五部委出手了!小贷公司、非持牌机构不得向大学生放贷

原标题:五部委出手了!小贷公司、非持牌机构不得向大学生放贷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7日电 (魏薇)3月17日,银保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小贷公司、非持牌机构不得向大学生放贷

近年来,大学生陷入网贷无力偿还时常在新闻中出现,有的甚至因为不堪暴力催收最终放弃生命、酿成惨剧。

“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通知指出。

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此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此外,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通知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部分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放贷主体,不当使用数据驱动式营销策略。通过推送产品营销广告,片面地进行观念灌输,一些大学生逐步接受“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观念,容易落入校园网络贷款等陷阱。

持牌机构需识别大学生身份、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此次通知,并未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一刀切”禁止,而是给持牌金融机构留有余地,也可满足大学生的合理信贷需求。与此同时,通知要求,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

在贷前审核方面,通知要求,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综合评估大学生征信、收入、税务等信息,全面了解信用状况,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

在贷后管理方面,通知明确,确保借贷资金流向符合贷款合同规定;妥善处理逾期贷款,规范催收管理,严禁任何干扰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

同时,通知指出,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银保监局要在前期网贷机构校园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纳入整治范畴,综合运用网站监测、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各类手段,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加大对非法放贷机构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中新经纬记者了解到,此前不少消费金融公司已停止开展校园贷业务。“挣不了什么钱,事儿一大堆”,一位中部地区消金公司高管告诉中新经纬记者,早在几年前校园贷名声转差时,公司已经做过整改,不给大学生放贷,为此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从年龄上设置门槛,21岁以下的全部拒绝。

不过,另一位消金公司人士则坦言,尽管该公司也并不向学生放贷,但也有一些学生隐瞒自己学生身份,并且学信网并未放开接口,在身份识别上可能有一定难度。

另外,授信额度多少也是机构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中新经纬记者表示,早年银行不能给大学生发放信用卡,现在即便允许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也应该遵循“小额”原则,再充分评估消费的合理性。比如限制在1万元甚至5000元以下,在定价方面尽可能采取相对优惠的利率水平。

董希淼则建议,金融机构在提供校园信贷服务时,一是要加强对第二还款来源的审核,从源头上把控信贷风险,减少大学生盲目借贷行为的发生;二是要采取“刚性扣减”的原则,防范对大学生多头授信、过度授信。比如,在信用卡业务中有“刚性扣减”要求,即在信用卡授信审批和额度调整时,要在本行核定的总授信额度基础上扣减申请人在他行已获累计信用卡的授信总额。

董希淼进一步指出,信用是经济身份证,是大学生隐形简历。大学生要养成良好的金融消费习惯,合理借贷,将借贷资金用于学习培训及必要的生活开支,杜绝高消费、过度消费;借贷之后应及时还贷,保持自己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中新经纬APP)

壹号头条Yihao.mobi – 本文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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